【山西市场导报】{长治中院:一起执行案件中的“情”与“债”何以实,}现案结事了
“没钱!大不了,把楼盘查封了!”
“学区好房、人气楼盘、不负久候,世间万物都如同这盛开的月季一样,美好可期!”
五月的长治,各色月季开得热烈又繁茂,长治中院执行局的高燕忙碌了一天,在下班回家路上看到了一家楼盘的营运广告,她的嘴角泛起一丝微笑,思绪回到了两年前……
2024年,执行法官高燕受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件,申请执行的这家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一位年逾七旬的企业家林达(化名),他要求另外一家企业的法人杨志强(化名)偿还一笔“旧账”,而这笔“旧账”高达1000余万元。
“没钱!大不了,把楼盘查封了!”被执行人杨志强义愤填膺地说。
通过一番抽丝剥茧,这桩陈年旧事渐渐清晰。原来,多年前林老公司将案涉项目所属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杨志强的公司,当时公司法人还是杨志强的父亲杨老,转让金为1100余万元,杨老当时支付了600万,剩余款项一直未付,双方闹上了法庭。经长治中院主持调解,双方约定杨老公司向林老公司支付剩余本金500余万以及200余万利息。
然而,由于拆迁问题未解决,导致杨老原计划的房产项目迟迟无法落地。因此,达成调解协议后,杨老再次爽约,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杨老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,于是终结了执行程序。
这件事一直是杨志强隐藏在心底的痛,他红着眼说:“为了项目,我父亲抵上了全部身家,而林老不仅不帮忙,反而把我父亲告上了法庭!”
投资失败、项目搁置、深陷官司,一件又一件打击让杨老的身体每况愈下,前些年已经去世了。
听到这里,高燕心头一紧,这起执行案件事实清楚、法律关系明晰,但她没有料到的是案子背后还掺杂着两位企业家复杂的纠葛。
“这些年虽然案子终结执行,但我们依然竭尽所能每年给林老偿还一些。现在他要求还1000多万,这不是要我的命吗!况且这1000多万是怎么算出来的,我不服!”
“法官,这个项目是我父亲的遗愿。为此,我母亲拿出了自己为数不多的养老钱,我抵押了自己的房子,费了好大劲才盘活,没想到……”
杨志强越讲越激动:“实在不行,法院就查封了吧,我也不想干了!”
了解这些历史纠葛后,高燕意识到打开案件死结的“钥匙”,在于化解两代企业家之间的心结。查封、冻结固然简单,但是被执行企业怎么办?那个刚刚有了些起色的房产项目怎么办?成千上万的农民工、购房业主、回迁户家庭、供货商怎么办?
这三个问题犹如三块石头,压在高燕的心头,她暗暗下决心,一定要稳妥处理,绝不能办了一个案子,毁了一个企业。
说干就干!高燕把案子的诉讼和执行卷宗都抱到办公桌上,连续一周,她把自己埋进那摞一尺多高的卷宗里,办公室的灯常常亮到深夜。
股权转让协议、股东会决议、章程修改文件、付款凭证,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变更,原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世,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、股权变更、增资扩股……她细细翻阅、揣摩卷宗中的每一个细节,了解两个企业、两代企业家的历史“恩怨”,从中寻找调解的契机。
一周后,高燕从卷宗中“走”了出来,她循着时间轴制作了一份账目核对表,这些年杨志强偿还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、银行流水号、凭证编号都清晰可查。
现在双方最大的争议是:杨志强认为自己这些年偿还的100多万是本金,而林老觉得这些钱都是在还利息。高燕长叹一声:“这哪里是简单的股权转让纠纷,分明是两代企业家的情与债。”
她调整了策略,不再组织双方围绕本金或利息“讨价还价”,而是和两位企业家进行“背对背”的深度恳谈。
“林老,项目好不容易盘活,如果强制执行,查封一部分楼盘,老百姓就不敢买了,这个项目甚至被执行人的企业都可能垮了。”
当初林老对项目也倾注了很大心血,这些年他一直关注,并且对于故人的早逝心怀愧疚,对于下一代年轻的企业家能够克服困难把项目做起来,表示很欣慰、很佩服。
高燕动之以情和林老促膝长谈,聊到了杨志强接手“烂摊子”、完成父亲遗愿的不容易,聊到了这一房地产项目盘活对地方经济发展、对千千万万家庭安居的意义,林老颇为动容。
转而,高燕又和杨志强推心置腹地聊了起来,当初父亲欠下的这笔债,这些年如同枷锁一样让这位不惑之年的企业家感到沉重、窒息。
“杨总,林老有桩心事一直没有言明,那就是您父亲的去世,他俩也是几十年的交情啊,提起您父亲时,林老几次落泪。”
“现在林老同意让步,如果能够一次性解决了这桩多年纷争,您的企业也能轻装上阵。”
几番沟通之后,双方倾诉心事、换位思考、互相理解,林老看到晚辈如此努力去完成老一辈未竟的事业,“心里的那块石头也放下了”,表示不再纠缠于利息,只收回本金即可。
听闻林老表态,杨志强也深受感动,他承诺竭尽全力去筹钱,一次性了结这段跨越两代人的恩怨。一周后,杨志强如约将500余万打到了执行账户,时隔多年两代企业家的双手又紧紧地握在了一起。
案子结了,项目得以顺利推进。如今,当年的“烂尾楼”已经蝶变为这座城市的新门户,数千个家庭的安居梦实现了,高燕哼着小曲走在下班路上,脚步也轻盈了许多。
策划:武瑞雄
文:叶紫
图、编辑:孙磊
来源:山西高院